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推动航运物流要素集聚,推进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和国际航运枢纽主要承载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
(二)注册地不在南沙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的航运物流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特定条款规定的奖励。
(三)本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航运物流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一)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南沙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企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落户奖】
(一)对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20万、50万、100万TEU的新落户船公司分别给予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100万、200万TEU的新落户船公司分别给予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对于办法实施之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航线奖】
(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二)汽车贸易企业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企业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六条 【集装箱补贴】
(一)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给予5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物流补贴】
(一)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
(二)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
(三)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船代企业做大做强,对业务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对经口岸部门认可的经营者给予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仓储补贴】
(一)对在我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对在我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船舶交易奖】
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其中,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
第十条 【国际船舶登记奖】
(一)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奖励。
(二)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检验奖】
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5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国际海员培训奖】
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国际海员外派奖】
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十七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航运公司要承诺该船5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