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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直通港澳运输管理办法》解读-入境货运车辆不设总量限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粤府办〔2002〕39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的直通港澳运输活动及市场变化,进一步规范跨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对跨境运输行业的协同管理,创新实行跨境货运入境指标备案登记管理、允许港澳企业在内地注册企业直接取得跨境客货运输指标等,旨在切实维护跨境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跨境运输业健康发展。
      《办法》指出,从事广东省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车,以下称跨境客运)、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跨境货运)和涉及跨境运输站(场)经营的,适用《办法》。广东省与港澳之间口岸限定区域内的穿梭运输、港澳与广东省保税区之间的道路运输、跨境自货自运厂车,以及广东省与港澳之间的商务车、公务车、私家车,不适用《办法》。
    入境货运车辆指标不设总量限制
      《办法》明确,跨境客运车辆指标和出境货运车辆指标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协商确定;入境货运车辆指标不设总量限制,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申请取得。
      广东企业申请新增入境货运车辆指标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系统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车辆指标申请,且两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0天;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车辆指标文件(包含指标数量、过境口岸和营运区域等),并抄送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广东企业申请新增客运车辆指标、出境货运车辆指标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相关申请材料征求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办理意见;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协商结果或依工作惯例同意新增客运车辆指标、出境货运车辆指标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出具相关新增车辆指标批复文件(包含指标数量、过境口岸和营运区域等),并抄送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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