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车辆进出境管理规定
参考:海关总署 时间:2018-04-02
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车辆进出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境车辆管理
一、进出境车辆应由经海关核准人员驾驶,驾驶员应随原车出境。如因故不能随车出境,应事先经海关批准。
二、《签证簿》应由驾驶员本人如实申报。
三、车辆进出时,不得夹藏任何货物、物品。
四、驾驶员每次随车进出境时应将携带的外币或其它非固定携带的自用物品填报在“自用物品申报”栏内。
五、拖头应与原车和集装箱同时进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进出时需经海关许可。
六、驾驶员必须保持海关封志不受任何损毁。
七、每次进出境时驾驶员需在通道(海关验放闸口)向海关交验《签证簿》、通关卡及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查验。
八、车主须在车辆批文有效期满或之前,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如不延期的,应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九、《签证簿》应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得擅自涂改,违者按章处理。
另,进出港澳车辆随车物品必须复带出境
进出海关前需在海关处申请自带物品,必须复带出境,如随车进出的水泵、千斤顶、收录机、无线电话和司机固定自用的手表、计算机、金银首饰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物品。在早报换发《签证簿》时,均需详细填报上述物品,若日后在携带中有变换时,须即时向海关申报更改。